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澳城开发建设(佛山)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4366号
申请人: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港大道48号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3108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澳城开发建设(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2座22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1M5T4M。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6座4层1卡、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6243226Q。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澳城开发建设(佛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澳城开发建设(佛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4128.0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澳城开发建设(佛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4128.0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