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执83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港大道48号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70号创业大厦七楼东南面701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本院在执行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8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32597.35元及利息(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利息为3121268.83元,2022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20000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379.7元,缴纳执行费62688.7元后,余款53769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案应终结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粤0606执8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