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6497号之一
原告: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港大道48号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3108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87号之7第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X5Y9Q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军,被告的员工。
原告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2元,减半收取1831元,财产保全费1360.5元,共计319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