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6497号 申请人: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港大道48号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3108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6座4层1卡、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62432260。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87号之7第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X5Y9Q4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168083.71元。担保人以不可撤销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083.7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不得超过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