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38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港大道48号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3108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锦湖花园开发*****A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767333927B。 法定代表人:廖集标。 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奥康光通器件(中山)有限公司、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737525.6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付清本案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384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737525.62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