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财保266号
申请人: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95764467B。
法定代表人:严利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成伟,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越峰,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上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安吉经济开发区塘浦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FGB6E。
法定代表人:甄天彩。
申请人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上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江上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上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60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黄银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