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兴县小浦镇光耀村村民委员会、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2587号
原告:***,女,194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骏,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县小浦镇光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光耀村。
法定代表人:马文鑫,主任。
被告: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严利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长兴县小浦镇光耀村村民委员会、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