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3632号
原告:德清县新安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邮电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清县新安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德清县新安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新安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3元,由原告德清县新安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