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63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湖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再审申请人浙江湖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5民终75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湖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湖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