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63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湖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再审申请人浙江湖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5民终75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湖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湖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