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5民初303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生。
被告:云南瑞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12976388。
法定代表人:陈兴波。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瑞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付清所涉款项,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瑞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6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美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