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1025执249号
为执行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2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4325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894元,以及执行费638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同意被执行人资中县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豪·资州印象小区项目中被查封的房屋完成初始登记或具备处置条件后,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上述协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2019)川1025执249号案件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腾
书记员 胡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