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川行终1460号
上诉人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建检公司)诉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行初1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建检公司上诉称,乐山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乐山市警苑商住小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虽系一种书面结论,但确是可诉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行初124号行政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事故调查报告是反映事故发生经过、发生原因、经济损失和责任认定等情况的材料,对外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也不直接作为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依据,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判断,不宜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一审法院认为四川建检公司所诉《乐山市警苑商住小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是相关部门在查明事故情况的基础上,在专业性、技术性的指导下,客观反映事故性质、产生原因及结果的书面结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四川建检公司现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应依法不予立案,一审法院裁定正确。
综上,四川建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阳丹东
审判员 李 旭
审判员 王 轶 贤
书记员 魏 葭 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