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通江县职业高级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6民初6611号 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5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通江县职业高级中学,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区高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质检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通江县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通江县职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质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江县职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筑质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通江县职高支付检测费145000元;2.判令通江县职高支付违约金14500元;3.由通江县职高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建筑质检公司、通江县职高签订《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委托检测合同书》,合同约定建筑质检公司对通江县职高的“通江县职业高级中学迁建一期项目”进行相关检测并出具正式报告。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检测费共计490000元,通江县职高应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245000元,在收到报告时支付245000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通江县职高逾期支付检测费用的,应向建筑质检公司支付未付检测费用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建筑质检公司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检测工作,按期将检测报告和全额检测费发票交给通江县职高。然而,通江县职高仅仅向建筑质检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2016年9月23日,建筑质检公司工作人员到通江县职高催款,通江县职高财务人员**向建筑质检公司出具《欠据》,载明通江县职高尚欠建筑质检公司桩基检测费145000元,并加盖了通江县职高财务专用章。此后,建筑质检公司多次向通江县职高催款未果。综上所述,通江县职高长期拖欠建筑质检公司检测费,给建筑质检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裁判,以维护建筑质检公司的合法权益。 通江县职高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4日,通江县职高(委托方)、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方,以下简称建筑质检中心)签订《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委托检测合同书》,主要约定:1.工程项目:通江县职业高级中学迁建一期项目,项目地址:通江县***区;2.检测试验内容:通过低应变检测,以检验单桩桩身结构完整性,试验数量663根;通过声波透射法检测,以检验单桩桩身结构完整性,试验数量168根;通过锚索抗拔试验,以检测锚索抗拔承载力,试验数量6点;通过深井载荷试验,以桩底岩基承载力,试验数量60点;3.检测费共计490000元;4.支付方式:本合同书生效后7日内,通江县职高即向建筑质检中心预付检测费用总金额的50%;建筑质检中心向通江县职高提供正式检测报告时,通江县职高即向建筑质检中心支付剩余款项245000元;5.通江县职高依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相关的检测费用;6.建筑质检中心完成现场试验工作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快报,于7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7.通江县职高逾期支付检测费用的,应按日向建筑质检中心支付未付检测费用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建筑质检中心依约完成了相应的检测工作,并将地基检测报告交付给通江县职高。通江县职高共计向建筑质检中心支付检测费345000元,尚欠检测费145000元未付。 另查明,2018年12月27日,建筑质检中心经核准变更为建筑质检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委托检测合同书》、《记账回执》、《地基检测报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通江县职高与建筑质检中心签订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委托检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2018年12月27日,建筑质检中心经核准变更为建筑质检公司,故建筑质检中心在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建筑质检公司继受。根据已查明事实,通江县职高尚欠检测费145000元未付,建筑质检公司请求通江县职高支付检测费14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建筑质检公司主张通江县职高支付违约金14500元的诉讼请求,建筑质检公司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其主张按照未付检测费的10%计算违约金。通江县职高未依约支付检测费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筑质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4500元,通江县职高经本院传票传唤并未到庭应诉提出异议,且该金额并非过高,故对建筑质检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省通江县职业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145000元; 二、四川省通江县职业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5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计1745元,由四川省通江县职业高级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