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3022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喀尔钦乡麻地卡村多架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藏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合作市当周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旦智才旦,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藏族,1984年12月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夏河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就还未履行的469238.5元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协议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25日履行469238.5元,若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需支付(2021)甘3022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3022执6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彪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