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3001执17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1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6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履行工程款6500元、案件受理费160.5元、**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9元,申请执行***于当日领取完毕全部案款,向我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2022)甘3001民初10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10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