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883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 被告: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茗泰公司家属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某某,女。 原告***诉被告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劳务款为由,撤回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尕旦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