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883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
被告: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茗泰公司家属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某某,女。
原告***诉被告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劳务款为由,撤回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尕旦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