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3001执9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1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偿还劳务费共计139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慑于法律威严于2022年5月6日通过微信履行案款6800元,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微信履行案款7180元,全部案款履行完毕请求彻底结案。
本院认为,(2021)甘3001民初12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10元由被执行人甘南州久鑫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123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