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泓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5民初102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男,蒙古族,182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赤峰市。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赤峰市。
原告:王三永,男,满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赤峰市。
原告:王宇,男,汉族,1988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赤峰市。
被告:辽宁泓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召都把镇召都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77765512X。
法定代表人:于强,系公司经理。
被告:赵景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年龄均不详,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所地赤峰市。
被告:郑双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年龄均不详,该公司项目工长,住所地赤峰市。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年龄均不详,该公司项目材料保管员,住所地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永、王宇诉被告辽宁泓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景明、郑双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永、王宇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三永、王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三永、王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王三永、王宇负担。
审判员 姚海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