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2民初2673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召都巴村。
法定代表人:于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边书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