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泓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等诉被告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322民初600号
原告:陈国中。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朝阳市泓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
被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红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天宇。
原告陈国中、***与被告***、朝阳市泓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陈国中、***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
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陈国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