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民初101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安美瑜,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攀飞,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舵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扶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MA6XEJPK9U。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扶风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舵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2021年4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寇建军
二0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郭辰君
书 记 员 周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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