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财保28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安美瑜,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舵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MA6XEJPK9U,住所地宝鸡市扶风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扶风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舵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作出(2021)陕0302财保2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舵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232.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担保。现因申请人***撤回了起诉,并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舵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232.47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积 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 君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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