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8民初362号之二
原告: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第一机械化养护中心,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岗,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男,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第一机械化养护中心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已将所诉工程款全部付清,双方在本案争议全部了结。原告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第一机械化养护中心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第一机械化养护中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第一机械化养护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8元,减半收取2404元,由原告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第一机械化养护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甄文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秦 婷
书 记 员 徐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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