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希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希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金牡丹环球嘉年华(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财保22号 申请人:杭州希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联大厦2幢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YP16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牡丹环球嘉年华(温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凝香路1号A1幢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MA299MQ46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希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澳公司)与被申请人金牡丹环球嘉年华(温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牡丹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仲裁委员会业已立案受理,并以温某字(2019)第423号函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牡丹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以621304元为限。申请人希澳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预交保全申请费3627元,并由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希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金牡丹环球嘉年华(温州)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价值以621304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