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2财保6号
提请人:嘉兴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杭州希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平湖九龙山围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收到嘉兴仲裁委员会提请的申请人杭州希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湖九龙山围垦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
经本院审查,嘉兴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了申请人杭州希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湖九龙山围垦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杭州希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平湖九龙山围垦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171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嘉兴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遂向本院提起,申请人杭州希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希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平湖九龙山围垦工程有限公司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确保仲裁能够实现为由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因此该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平湖九龙山围垦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171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本案申请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希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