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汇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大汇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鞠林田、某某、江苏柯姆斯田商贸有限公司、如皋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执48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汇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沈汉清。
被执行人鞠林田,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柯姆斯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如皋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鞠林田。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汇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鞠林田、***、江苏柯姆斯田商贸有限公司、如皋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江苏柯姆斯田商贸有限公司、如皋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鞠林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江苏大汇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970000元及利息(以9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对江苏柯姆斯田商贸有限公司、如皋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鞠林田的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56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30元,由鞠林田、***、江苏柯姆斯田商贸有限公司、如皋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江苏大汇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垫付,鞠林田、***、江苏柯姆斯田商贸有限公司、如皋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江苏大汇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受理后,由孙庆峰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7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20630元,执行费1318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
3、于2019年10月3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鞠林田、***名下坐落于如皋市××镇××、××不动产、××于××如皋市××组不动产。于2019年10月3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如皋市××路××大世界对面×楼的不动产。于2019年4月1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鞠林田、***名下位于如皋市××、××室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院(2020)苏0682执恢323号案件正在处置过程中,待处置完毕后,依法进行分配。
4、于2019年10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鞠林田名下车牌号为苏F×××××、苏F×××××、苏F×××××小型汽车三辆,查封期限2年,但未能实际扣押。
本院查封的上述资产,如因权利未能全部实现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上述查封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理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5、于2020年3月26日到被执行人鞠林田、***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于2020年4月9日到江苏柯姆斯田商贸有限公司、如皋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发现两公司已关门歇业,未发现被执行人鞠林田、***行踪,物业人员反映鞠林田、***去向不明。
6、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鞠林田、***、江苏柯姆斯田商贸有限公司、如皋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所查封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另案拍卖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