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04民初171号
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南路36号。负责人:宋光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衍超,男,该行员工。
被告: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时代广场销售与招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秉仁,总经理。
被告:宝恒(北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10-153。法定代表人:邵峻,总经理。
被告:西藏泰润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以西、格桑路以北总部经济基地B栋3单元5层503号。法定代表人:邵峻,总经理。
被告: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民族东路意城晶华商住楼一区8号物业楼四层。法定代表人:丁峻华,总经理。
被告:申杲华,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邵峻,男,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彭子玮,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述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茹,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坤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沈汉清,总经理。
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与被告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坤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恒(北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泰润泽投资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杲华、邵峻及彭子玮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要求判令:1.被告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坤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共同偿还商业承兑汇票款本金垫款利息3742812.5元;2.被告宝恒(北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泰润泽投资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杲华、邵峻、彭子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被告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处置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一份,授信期限从2014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止,约定原告向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人民币壹亿叁仟万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种类为在壹亿叁仟万的额度内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该笔授信由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6号时代广场G区(写字楼A座)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宝恒(北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邵峻、申杲华、彭子玮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6月,被告江苏坤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出票人为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向原告申请贴现,贴现票据到期后,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足额承兑票款,尚欠商业承兑汇票款本金垫款利息3742812.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坤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恒(北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泰润泽投资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杲华、邵峻及彭子玮于2019年4月30日前还清所欠利息3742812.5元和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用18371.5元,合计金额为3761184.0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36743元,减半收取18371.5元,由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爱梅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孙 晓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