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4346苏州市吴江保安服务公司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4346号
原告:苏州市吴江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系原告员工。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江保安服务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诉处理。
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