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5310号
原告:苏州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779号。
法定代表人:***,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晴,系原告苏州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