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81执异60号
申请人温州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浙0381财保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20×××14账号内的存款2650万元。现案外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被本院冻结存于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20×××14账户内的存款2650万元,系被申请人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存款,本院据此冻结无误,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温州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正在立案审查中。申请人曾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20×××14账号内的存款265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浙0381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该账户内的存款2650万元。对此,被申请人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解除对该笔款的冻结。2019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9)浙0381财保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现案外人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另查明:2018年12月,被申请人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建设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瑞祥三期安置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需要,要求参与竞标单位在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3000万元竞标保证金,指定保证金汇入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20×××14账号内。并由竞标人作出承诺:承诺人同意未中标,该3000万元保证金在投标完成后七日内无息退还,如中标,需退还1500万元保证金,余款15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支付至专用账户,合作社有权将该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上金村瑞祥三期安置建设项目工程产生的相关费用或偿付此前因该项目垫付的费用,……。参与这次竞标单位有案外人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共计三个单位,三个竞标单位均按上述规定将3000万元在2019年1月30日汇入至上述指定账户内,后案外人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其他二个竞标单位的保证金于2019年1月10日退还,2019年1月11日该账户中的2650万元被本院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能退还案外人的保证金15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案外人陈述,案外人提供的通知书一份、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三份、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一份、承诺书一份、施工单位意向协议书一份、谈话笔录一份、(2019)浙0381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9)浙0381财保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一份、瑞安农商银行入账通知书三份、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本院对徐勇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驳回案外人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冯余芳
审 判 员 赵小珍
审 判 员 杨伟荣
代书记员 鲁施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