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异125号 案外人:***等瑞安市东山街道紫东锦园全体业主。 诉讼代表人:***,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诉讼代表人:***,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诉讼代表人:***,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诉讼代表人:***,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诉讼代表人:**,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滨江大道1306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4273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门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66055177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4月17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XXX、XXX、XXX、XXX予以查封,现案外人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述称:2011年,为妥善解决上埠村返回地A地块安置问题,以瑞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上埠村安阳返回地A地块建筑面积增加2664平方米,其中涉法涉诉未签对的129户132份每份补助15平方米(132份*15=1980平方米),剩下面积684平方米(2664-1980)作为该地块涉及的建筑设计方案重新调整增加的设计费用及附属配套设施。此处剩下新增面积684平方米即为涉案五套房屋。后紫东锦园小区建设过程中,新增的设计费用已由全体业主通过补缴房款方式予以缴纳(每户补缴2万元左右),剩余新增建筑面积684平方米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现该部分房屋产权登记在被执行人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仅因为其系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身份,不代表房屋的所有权归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案外人系瑞安市东山街道紫东锦园(原地块名称为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安置留地1号地块)的业主,涉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瑞安市XXX、XXX、XXX、XXX实际归瑞安市东山街道紫东锦园全体业主所有,不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请求法院中止对坐落于瑞安市XXX、XXX、XXX、XXX的强制执行措施。 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浙0381执4059号,执行依据为(2022)浙03民终219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一、被告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299854元;二、被告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利息损失……;三、如被告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按期履行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安置留地1号地块工程(xxx)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XXX、XXX、XXX、XXX,现案外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有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2022)浙03民终2193号民事判决书、(2022)浙0381执4059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坐落于瑞安市XXX、XXX、XXX、XXX房屋的权利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且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瑞安市东山街道紫东锦园的承建方,有权就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安置留地1号地块工程(紫东锦园)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据此查封无误。对案外人主张涉案房产属于案外人所有,要求排除对涉案房屋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等瑞安市东山街道紫东锦园全体业主的执行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