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异115号
异议人:瑞安市紫东锦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陈虬路187号。
负责人:***,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业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滨江大道1306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4273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门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66055177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现异议人瑞安市紫东锦园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7月14日提出要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瑞安市紫东锦园业主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