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81民初10796号
原告:洪某,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瑞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董事长。
原告洪某与被告林某、瑞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洪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林某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0000元;2.被告二建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二被告签订《建筑工程粉刷分包合同》,约定被告二建公司将瑞安市某跨境电商产业链项目(一标段2-15地块)4#、5#、6#、7#号楼及所属地下室的粉刷工程分包给被告林某。2022年6月18日,原告受被告林某雇佣,在该工地从事水泥岗位工作,约定按照面积计算报酬。原告工作至7月退场,被告林某未结清工资。2025年4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林某尚拖欠原告工资10000元。当日,被告林某授权工地管理***出具证明一份。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被告林某不具备建设工程承包资质,被告二建公司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林某辩称,涉案工程的款项至今未收到,自己已经垫付部分款项,实在没有能力支付。
被告二建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粉刷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身份信息及公司登记信息等在卷佐证。被告林某对证据三性无异议;被告二建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确认具有证明力。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林某欠付原告劳务报酬10000元的事实,被告应予以支付。原告提出被告二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某支付劳动报酬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利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执行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