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804民初900号
原告:瑞安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某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铜陵市某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乙,该公某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马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瑞安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某乙有限责任公司、马某、吴某公司减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铜陵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某乙有限责任公司、马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