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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某有限公司等与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804民初900号 原告:瑞安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某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铜陵市某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乙,该公某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马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瑞安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某乙有限责任公司、马某、吴某公司减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铜陵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某乙有限责任公司、马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