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6640号
申请人:***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快安大道创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3261P。
法定代表人:温春旺。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楼1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RMPC56。
法定代表人:吴明华。
申请人***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543571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措施。申请人***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4B6046720210000188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3571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樊小荣
人民陪审员  宋旺龙
人民陪审员  闵春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