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540号
申请人:***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大道创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3161P。
法定代表人:温春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楼1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RMPC56。
法定代表人:吴明华。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风电分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陈王街道长城街以南陈王路以东伏羲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TQC8UX7。
负责人:盛伟。
原告***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风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风电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235,277.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641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风电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235,277.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