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8507号 原告:***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大道创新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