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421民初19号
申请人:林芝**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芝市巴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4BBQ97。
法定代表人:巴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琼,西藏**(林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林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以北、和平路以南日月湖水景花园十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68681417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林芝**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云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2000.0元。申请人林芝**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芝**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西藏云泰建设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云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2000.0元,期限为2023年10月13日。
案件申请费3230.0元,由申请人林芝**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央宗
审 判 员 旦增曲珍
审 判 员 次***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 欣
书 记 员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