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13民初274号
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三里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袁国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方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科教软件园22号楼202室
负责人:岳邦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昌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