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175号之二
原告: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91435021Y。
法定代表人:章道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善军,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城南路19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58557564。
法定代表人:倪友泉,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51153070T。
法定代表人:张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良,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