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1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91435021Y。
法定代表人:章道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善军,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51153070T。
法定代表人:张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良,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该公司副总经理。
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鲁1425民初1175号民事裁定,准许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