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23民初163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51153070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