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戌森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戌森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91民初35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崇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戌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左岸国际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MA09BA7J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戌森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2元,减半收取25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