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91民初35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崇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戌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左岸国际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MA09BA7J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戌森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2元,减半收取25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