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执异64号
案外人:舟山市和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群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666189794L
法定代表人:余平。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844702985E
主要负责人:张一飞,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勇、翁博甫,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天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环球经贸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76146593-7
法定代表人:严悦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舟山万和船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前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70734289K
法定代表人:董兴丁。
委托代理人:戴亚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滨海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73515892
法定代表人:张静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荣根,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胡凤英,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慈溪分行)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天轻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舟山万和船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孙荣根、胡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舟山市和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和泰公司称,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船台已作抵押的事实一无所知,且被执行人在出租船台时并未告知案外人,在租赁期限内有可能会出现船厂被拍卖的情况。案外人认为被执行人在出租前完全清楚案外人船舶建造的建造过程、建造周期需要。案外人于2015年1月6日与被执行人签订了一份没有注明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是从实际使用场地时开始计算租期并支付。在2017年3月份时,被执行人又起草了船台租赁协议,这次起注明了租赁时间,但事实的租期租金一直延续第一次租赁合同,没有中断过,异议人按期支付了船台租赁费。租赁船台的生产用气、水、电、直接接线异议人单位,所以租赁期间被执行人不产生水、气、电费用。案外人租用被执行人的船台用于建造船舶,因船舶建造的特殊性,不能在建造中途搬离船台,所以在船舶下水前必须持续租赁,租赁期间内可能会超出期限。请求完整执行租赁期限,并根据船舶建造进度同意略超过租赁期限,最迟不会超过2018年11月。
为证明其异议主张成立,案外人和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船台租赁协议复印件四份、收条复印件十份、扣款业务自助回单复印件一份、业务凭证复印件四份、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一份。
申请执行人工行慈溪分行在听证中答辩称,被执行人万和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于2015年3月25日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显示,2015年签订的协议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根据该租赁协议约定,实际租赁期限应该是和泰公司进场后开始计算,并且和泰公司首付租金20000元,根据和泰公司提交的银行汇款记录显示,最早汇款记录是2015年6月2日支付租金20000元。因此,和泰公司的租赁权成立是在抵押权成立之后,不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任何证据。
被执行人顺天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被执行人万和公司在听证中答辩称,双方的租赁是存在的,对于案外人所说的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时间需要核实。
为证明其辩称主张,被执行人万和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船台租赁协议四份。
被执行人华鑫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被执行人孙荣根在听证中答辩称,案外人的租赁协议是成立的,具体由法院核实。
被执行人孙荣根未提供任何证据。
被执行人胡凤英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工行慈溪分行与顺天公司、万和公司、华鑫公司、孙荣根、胡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工行慈溪分行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经审理,工行慈溪分行与五被告于2016年11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天轻纺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11月3日的利息126119.79元及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26119.79元为基数按2016年工银甬慈溪展字第0070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二、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天轻纺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11月3日的利息377609.38元及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377609.38元为基数按2016年工银甬慈溪展字第0071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三、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天轻纺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借款本金75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11月3日的利息308632.81元及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7500000元、利息308632.81元为基数按2016年(展)0077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四、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天轻纺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借款本金75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11月3日的利息301171.88元及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7500000元、利息301171.88元为基数按2016年(展)0078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五、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天轻纺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8000元;六、如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天轻纺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五项调解协议确定的款项,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对被告舟山万和船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舟房他证岱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坐落于舟山市××××村的房地产在1072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调解协议确定款项及第五项调解协议确定的其中97000元律师代理费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调解协议确定款项及第五项调解协议确定的其中133000元律师代理费在217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孙荣根、胡凤英对上述第四项调解协议确定款项及第五项调解协议确定的其中61000元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917元,由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天轻纺有限公司、舟山万和船艇制造有限公司(在40407元范围内)、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80815元范围内)、孙荣根(在25254元范围内)、胡凤英(在25254元范围内)共同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协议,工行慈溪分行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另查明,和泰公司为建造42米渡船分段需要与万和公司于2015年1月5日签订船台租赁协议,租赁万和公司的分段场地及相关设施,约定每月租金20000元,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2016年1月6日,和泰公司与万和公司签订船台租赁协议,租赁万和公司的分段场地和相关设施,约定每月租金10000元,租期从2016年2月19日至2016年5月19日。2017年3月13日,万和公司与和泰公司签订船台租赁协议,租赁万和公司的车间船台和相关设施用以建造4800DWT润吉7油船,租金为每月60000元,租期从2017年4月8日至2017年10月8日。2017年9月26日,和泰公司与万和公司签订船台租赁协议,租赁万和公司车间前船台及相关设施用以建造船舶,约定租金每月60000元,租期从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
还查明,万和公司名下房地产设定抵押登记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抵押权人为工行慈溪分行。
本院认为,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案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虽然在抵押权设定前订立有租赁协议,但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案外人目前租赁船台及相关设备的租赁协议订立时间和租赁期限均晚于抵押权的登记时间,案外人的租赁权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抵押权,故本院对案外人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舟山市和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房赤敏
人民陪审员 王周琦
人民陪审员 张灵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罗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