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0337号
原告: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太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静,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中博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安北一路6号院1号楼1层1-2-037。
法定代表人:付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博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士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析鹭
书 记 员 张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