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43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钱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港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港通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43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港通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港通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