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4223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港通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港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港通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港通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75元,由原告江苏港通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成虹
书记员 冉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