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执恢22号
申请人:***水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建设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崔金岭,经理。
被申请人:*********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
负责人:付国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水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水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27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平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毕研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