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水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夏津县水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夏津县雷集镇耿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执恢22号

申请人:***水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建设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崔金岭,经理。

被申请人:*********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

负责人:付国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水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水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27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平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毕研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