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塞格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沈阳塞格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2243号之二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安堂172号。
经营者:曹**文,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宝玉,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齐,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阳塞格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前春巷1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吴庆虎。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沈阳塞格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18元,由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祝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龚平怡然
书 记 员 李 文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