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塞格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民终6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前春巷1号1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5995569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113413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8月6日生,汉族,项目经理,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台湾工业园一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57426619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上诉人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盟公司)、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2)辽1221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的工程款是否给付完毕及应由谁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本案二审庭审中山盟公司、**与乾丰公司均对结算书约定的550万元事实无异议,***公司认可已给付数额4,183,530元,对于尚欠工程款数额你院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法进行判决。重审时,你院应对山盟公司与乾丰公司之间的总包合同效力进行判断,近而确定乾丰公司是否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另,你院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并释明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你院应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判,实质性化解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2)辽1221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48元,退回上诉人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旌 书 记 员 郑       晓       娜